惠州市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條例
(2025年9月28日惠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12月4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2025年12月16日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7號)
《惠州市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條例》已經惠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5年9月28日表決通過,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5年12月4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2月16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活動,加強暴雨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暴雨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暴雨災害的預警、響應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統籌基礎設施建設,健全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加強應急聯動和救援力量建設,暢通區域和流域間信息共享渠道,將暴雨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暴雨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演練、風險隱患排查處置、災情險情報告、搶險救災和人員轉移安置等具體工作。
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開展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暴雨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提高科學監測、準確預警的能力。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暴雨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水利、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林業、海事、消防救援、市政園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統一指揮本轄區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暴雨災害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并報上一級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備案。
市、縣(區)應急預案規定的有暴雨災害防御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編制本部門、本單位暴雨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備案,每年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和人員培訓。
暴雨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并定期進行評估和修訂。暴雨災害應急預案可以單獨編制,也可以將相關內容納入防汛防旱防風等應急預案。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開展暴雨災害風險隱患巡查、知識宣傳,制定獨居老人、殘障人士、留守兒童等重點人群和偏遠獨戶家庭的緊急聯系和救助方案。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決定、命令,傳達預報預警和轉移避災等信息,收集并上報災情,配合組織村民、居民開展緊急轉移和自救互救,維護社會秩序。
第七條 建立政府支持、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保險,提高全社會抵御暴雨災害風險能力。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等社會力量積極開展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知識宣傳,在有關部門組織下有序參與應急演練、災害救援等活動。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將發生暴雨災害時容易直接或者間接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者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納入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管理。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單位的暴雨災害防御工作予以監督、指導和服務。
根據前款被納入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管理的,應當根據本單位特點,健全暴雨災害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防御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檢查制度,制定應急預案和開展演練,保障暴雨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設施正常運行,建立防御檔案。在受暴雨災害影響或者災害發生期間,開展防御救援、災情收集等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暴雨災害防御和氣候變化知識,增強公眾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服務提供者和電信運營商應當開展暴雨預警信號、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公益宣傳。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暴雨災害防御的宣傳、教育,適時開展應急培訓。
第十條 有暴雨災害防御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防御暴雨災害的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制度,對管轄范圍內的削坡建房風險點、地質災害隱患點、低洼易澇點、水利工程設施、道路橋梁、電力和通信設施設備、窨井蓋等排水設施,以及應急物資儲備、應急預案落實等情況進行檢查,建立風險防控和隱患治理臺賬,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在汛期,水庫、閘壩和其他水工程設施的運用,應當服從水利部門調度指揮和監督,水庫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暴雨監測和預警系統的建設、維護,在暴雨災害敏感區增設雨量、水位的監測和預警等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投資建設的雨量監測設施,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接入國家氣象觀測網絡,共享暴雨監測數據。
暴雨監測、預警等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及其警示標志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暴雨致災高危險區的防御工作,提升城市區域排水防澇能力,加密鄉村區域自動雨量站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暴雨致災高危險區的信息傳播、隱患排查、人員轉移等機制,加強暴雨災害防御物資的儲備;根據需要就近設置避難場所,配備應急廣播、預警大喇叭、遠程對講機、備用電源等設施設備。
供電、通信企業應當完善暴雨致災高危險區的供電、通信網絡建設,提升極端強降水天氣下的氣象監測和對外通信保障能力。
暴雨致災高危險區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標準測算并劃定。
第十三條 暴雨預警信號分三級,分別以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負責發布、更新和解除暴雨預警信號,同時告知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
各縣(區)暴雨預警信號由本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區)以及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暴雨預警信號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暴雨預警信號。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區)人民政府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明確負責暴雨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傳遞等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服務提供者和電信運營商應當及時、準確傳播暴雨預警信號以及相關信息,并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電信運營商應當安排優先通道,及時向受影響區域內的手機用戶發送暴雨預警信號以及相關信息,便于群眾知悉。
社區、學校、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景區(點)、機場、車站、軌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碼頭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廣播等及時傳播暴雨預警信號以及相關信息。
石油化工、礦山作業、建筑施工、旅游民宿等易受暴雨災害影響行業的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應當建立暴雨災害預警信號以及相關信息傳播工作機制,明確傳播路徑和時效,便于相關單位及時接收預警信息、落實防御指引。
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主動關注、依法傳播暴雨預警信號以及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發布暴雨黃色預警信號時,預警范圍內的區域進入暴雨災害戒備狀態,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有暴雨災害防御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關注暴雨發展變化情況,協同做好排水防澇、隱患排查等防御準備工作。
(二)托育機構、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及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關注暴雨發展變化情況,采取適當措施,保障幼兒和學生安全。
第十六條 發布暴雨橙色預警信號時,預警范圍內的區域進入暴雨災害防御狀態,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有暴雨災害防御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密切關注暴雨發展變化情況,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和應急預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搶險救援準備。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密切關注暴雨發展變化情況、落實防御措施、防范暴雨災害,根據有關規定以及雨勢發展,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提前轉移危險地帶和危房中的人員。
(三)戶外作業和活動暫停,人員到安全場所暫避。
(四)托育機構、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及校外培訓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遲上學、放學的時間。延遲放學期間,學校應當開放校舍,保障在校學生安全,并及時將延遲放學信息通知學生和家長,在確保安全情況下方可安排學生回家。
第十七條 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時,預警范圍內的區域進入暴雨災害緊急防御狀態,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立即通知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和預警信號覆蓋區域的暴雨災害防御基層責任人,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協同調度相應鄉鎮(街道)。
(二)有暴雨災害防御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和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搶險救災行動,落實應急處置措施,保障人員安全。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嚴密防范暴雨災害,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采取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措施,轉移危險區域人員。
(四)戶外作業和活動停止,人員到安全場所暫避。
(五)托育機構、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及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停課,無需等待政府部門的通知;未啟程上學的幼兒和學生不必到校(園);上學、放學途中的學生應當就近到安全場所暫避;學校應當保障在校(含校車上、寄宿)學生的安全。
(六)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險需要等,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部分停工,并為在崗工作人員和滯留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暴雨發展趨勢和預警響應的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等進行會商研判,并根據應急預案和會商結果,啟動相應級別的突發事件應急響應。
市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根據應急預案,依法協調駐惠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組織參加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暴雨預警信號發布前或者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啟動前,發生暴雨災害險情、災情地區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立即通知并組織群眾開展自救與互救,優先對獨居老人、殘障人士、留守兒童等重點人群進行救助,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迅速開展指揮、調度和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報告上級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相關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御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暴雨預警信號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